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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10039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19、25、28 條
預算法 第 21、96 條
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主    旨:有關貴府訂定「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貴市議會審議案,復如說明二、三、四,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工土字第○九一○○四四二○九號函。
          二  查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十款第一目規定,縣 (市) 管道路之規劃、
              建設及管理為縣 (市) 自治事項;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 (市) 得
              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
              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
              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有關貴市主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貴府可依上揭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加以規範。至究應以自
              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定之,應視其內容之重要性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八條所定情形而定。
          三  復查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
              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
              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目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係於完成預
              算程序後,由主管機關擬具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並送立法院,並無提請立法院審議。
          四  又查地方制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貴府所訂定之「新竹市道路
              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似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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