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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10002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38、5 條
預算法 第 72 條
旨: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編列並經代表會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
於執行中或未完成前,代表會臨時提案,要求予以凍結,是否適法案
主    旨:高雄縣政府函為該縣岡山鎮公所編列並經代表會三讀通過之法定預算及以
          前年度保留款於執行中或未完成前,代表會臨時提案,要求予以凍結,是
          否適法,囑表示意見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臺內中民字第○九一
              ○○○一八○六號函辦理。
          二  經查地方制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
              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及鄉 (鎮、市) 公所,分別為鄉 (鎮、市) 之
              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鄉 (鎮、市) 預算審議屬鄉 (鎮、市) 民代表
              會之職權;鄉 (鎮、市) 公所對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
              執行。依據上揭規定意旨,預算審議係屬立法機關職權,預算執行則
              係行政機關職權,業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程序之鄉 (鎮
              、市) 總預算議決案,鄉 (鎮、市) 公所自應依法執行。復查貴部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臺 (八九) 內民字第八九○八○三○號函曾釋示:
              「鄉 (鎮、市) 民代表會於審議總預算案時,以預算須經代表會同意
              始得動支為附加條件,無異賦與該會再次審議預算權」,本案高雄縣
              岡山鎮民代表會對已完成三讀程序之該鎮總預算,於嗣後會期又作成
              予以凍結之決議,依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及貴部上開有關地方立法
              機關於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作成預算動支之附加條件之函釋要義觀之
              ,立法機關對已完成法定程序之法定預算,再作成予以凍結之決議,
              此舉已對行政機關職權構成侵犯,顯亦不符立法、行政相互制衡之民
              主原則。
          三  至以前年度保留款,係法定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未及執行,行政機關依
              預算法第七十二條、預算執行及決算編製等相關規定,本於職權予以
              核定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之經費,該等保留經費係已完成法定程
              序之法定預算執行之延續,基於上揭地方制度法規定意旨,預算執行
              既屬行政機關之職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自無權作成凍結不執行
              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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