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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1000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臺南縣官田鄉公所辦理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合併辦
理決算方式之適法性案
主    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官田鄉公所辦理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
          預算併合辦理決算方式之適法性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府主總字第一八八八三七號函。
          二  地方制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又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略以:「特
              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有關特別決算之編造期程,地方制度法既無明文,依上揭地方
              制度法第一條規定,自應適用決算法相關規定。
          三  貴縣官田鄉公所辦理七十八年度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暨七十九年
              度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係屬兩個互相獨立預算個體,且其個別
              執行期限亦分屬不同年度,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執行期滿
              後,分別編造七十八年度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決算及七十九年度公共
              設施保留地特別決算,始為適法之處理。綜上,本案官田鄉公所未依
              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惟其所編造之決算已送經官田鄉民代表
              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續已無法再作任何
              處理。本案請貴府就上級主管機關立場,本於權責妥處,避免嗣後類
              似情形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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