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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花環空字第 1040003814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2 期 46-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花蓮縣「104 年度花蓮縣節能減碳推動及
宣導執行績效評比計畫」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4 年
          度花蓮縣節能減碳推動及宣導執行績效評比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
              4 年度花蓮縣節能減碳推動及宣導執行績效評比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
          (一)推動節能減碳行動標章推廣專案:
                1.執行「節能減碳行動標章推廣專案」並登錄專案成果。
                2.輔導企業、民間團體、社區參選「節能減碳行動標章」活動並協
                  助提報機關。
                3.舉辦節能減碳行動標章宣導、推動低碳民俗活動等宣導至少 3
                  場。
                4.推動轄區內產業參與環保署抵換專案及碳中和作業。
          (二)訂定本縣所轄村里社區執行「低碳永續家園推動方案」各項專案計
                畫:
                1.訂定「低碳家園推動方案評等認證行動項目」依環保署主辦項目
                  。
                2.推動轄區內產業參與環保署抵換專案及碳中和作業。
          (三)辦理低碳生活推廣活動並利用綠網節能減碳平台登錄及推廣減碳成
                果:
                1.成立並定期更新社群網站、綠網部落格。
                2.推廣民眾使用社群網站分享各縣市環保機關綠網部落格內容及鼓
                  勵民眾運用綠網進行減碳簽署查詢自我用水量。
                3.於本縣辦理相關低碳活動如:低碳飲食推廣、低碳旅遊觀光、低
                  碳環教場所推廣、等相關低碳生活推廣至少 2  場次。及本縣產
                  業與低換專案及碳中和作業說明會 1  場次。
                4.運用平管理平台加強推動四省運動。
          (四)推廣低碳活動,執行「低碳生運作機能」。
                1.配合縣內各項大型活動辦理推動四省活動 5  場次。
                2.聘請講師辦理低碳永續推動志工培訓活動或與社區大學社團合作
                  推動樂活活動 2  場。
          (五)結合地方特色推動節能減碳業務,結合企業合作推動低碳生活課程
                與活動:
                1.研擬結合地方特色推動企業低碳生活課程。
                2.首長推動節能減碳事項相關資料。
                3.其他節能減碳推動事項。
          (六)配合環保署推動之「低碳永續家園推動方案」於計畫結案時,將成
                果登錄「低碳永續家園資訊網(LCSS)。
          (七)依據「100、101  年及 103  年度花蓮縣低碳旅遊推動計畫」賡續
                輔導鯉魚潭、七星潭風景區、花東縱谷週邊商店、旅宿業者暨其他
                低碳旅店,推廣低碳商店認證及低碳形象改造。
          (八)辦理推動低碳商店認證標章及低碳旅店營造課程及輔導辦理 3  場
                次宣導說明會。
          (九)配合環保署推動年度節能減碳工作。
          (十)採購具節能減碳意向之綠色宣導品。
          (十一)協助機關完成年度環保署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十二)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
                  監督評核。
          (十三)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之 104  年
                  度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3  年 12 月 19 日花環空字第
              1030029489  號函及與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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