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4 期 52 頁
公告委託辦理「104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與查證工作計畫」 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委託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調查與查證工作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委託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研究、訓練 及防治等相關業務,其委辦事項如下: (一)定期執行本縣垃圾掩埋場地下水及場置性地下水等水質採樣檢測。 (二)辦理監測井維護、外觀修繕及異物清除作業。 (三)執行場置性地下水監測井之井中攝影工作。 (四)持續辦理本縣農地及灌溉用水調查工作。 (五)辦理輔導地下儲槽業者定期申報作業,並提供業者諮詢服務。 (六)辦理「底泥品質管理」及「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等主題法規宣導說明會,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列管事業之法 規熟悉度。 (七)辦理列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污染改善驗證作業。 (八)管理現有及新增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列管場址之改善工作。 (九)配合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調查等緊急應變作為。 (十)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4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比、評鑑 等作業。 (十一)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 實地監督評核。 (十二)針對計畫執行內容有關環境檢測工作,將要求執行單位檢附品保 規劃書,並辦理品保查核。 (十三)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 三、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 月 20 日與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契約內容辦理(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 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