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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花環水字第 1040018342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4 期 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委託辦理「104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與查證工作計畫」
委辦事項

主    旨:公告委託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4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調查與查證工作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委託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研究、訓練
              及防治等相關業務,其委辦事項如下:
          (一)定期執行本縣垃圾掩埋場地下水及場置性地下水等水質採樣檢測。
          (二)辦理監測井維護、外觀修繕及異物清除作業。
          (三)執行場置性地下水監測井之井中攝影工作。
          (四)持續辦理本縣農地及灌溉用水調查工作。
          (五)辦理輔導地下儲槽業者定期申報作業,並提供業者諮詢服務。
          (六)辦理「底泥品質管理」及「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等主題法規宣導說明會,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列管事業之法
                規熟悉度。
          (七)辦理列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污染改善驗證作業。
          (八)管理現有及新增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列管場址之改善工作。
          (九)配合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調查等緊急應變作為。
          (十)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4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比、評鑑
                等作業。
          (十一)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
                  實地監督評核。
          (十二)針對計畫執行內容有關環境檢測工作,將要求執行單位檢附品保
                  規劃書,並辦理品保查核。
          (十三)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
                  重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 4  條辦理
                  。
          三、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  月 20 日與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契約內容辦理(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
              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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