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5 期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 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 案」舉行聽證公告之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 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至第 66 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第 6 條、第 8 條第 5 項及第 14 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 證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臺 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 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進行調查,除 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政府機 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12 年 2 月 24 日(五)上午 9 時 30 分。 三、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 801 會議廳(臺北 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8 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 (一)當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 232 號 )。 (二)利害關係人: 1.臺中市民眾服務社(臺中市西屯區大隆路 40 號)。 2.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 99 號)。 五、爭點: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 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 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所取得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應命移轉 為臺中市政府所有?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 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 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 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 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 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 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 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 知之規定申請閱卷事宜。 十、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 證者於 112 年 2 月 17 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 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 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 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 486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5 巷 9 號 5 樓,傳真號碼:(02)25 097877,電子郵件:cipas@cipas.gov.tw)。 十一、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 者,請出席聽證者於 112 年 2 月 20 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 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 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 112 年 3 月 6 日前以書 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 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 考格式如附件 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 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 員。 十四、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五、旁聽事宜:礙於場地限制,本聽證僅提供全程網路直播(網址: https://reurl.cc/Z71yb3) ,不開放一般民眾旁聽。 十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或本次聽 證相關事宜倘有異動,將即時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s://www.cipa s.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