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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黨產調二字第 11208000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5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3、46、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 條
旨: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
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
案」舉行聽證公告之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
          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至第 66 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第 6  條、第 8  條第 5  項及第 14 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
          證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臺
              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
              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進行調查,除
              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政府機
              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12 年 2  月 24 日(五)上午 9  時 30 分。
          三、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 801  會議廳(臺北
              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8  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
          (一)當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 232  號
                )。
          (二)利害關係人:
                1.臺中市民眾服務社(臺中市西屯區大隆路 40 號)。
                2.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 99 號)。
          五、爭點: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 476  地號及 5511 建號建物(現中國國
              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
              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所取得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應命移轉
              為臺中市政府所有?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
                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
                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
                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
                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
                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
                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
                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
              知之規定申請閱卷事宜。
          十、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
              證者於 112  年 2  月 17 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
              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 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
              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
              486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5 巷 9  號 5  樓,傳真號碼:(02)25
              097877,電子郵件:cipas@cipas.gov.tw)。
          十一、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
                者,請出席聽證者於 112  年 2  月 20 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
                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 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 112  年 3  月 6  日前以書
                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
                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
                考格式如附件 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
                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
                員。
          十四、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五、旁聽事宜:礙於場地限制,本聽證僅提供全程網路直播(網址:
                https://reurl.cc/Z71yb3) ,不開放一般民眾旁聽。
          十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或本次聽
                證相關事宜倘有異動,將即時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s://www.cipa
                s.gov.tw/) 。
相關圖表:附件1 出席聽證申請書.PDF
     附件2 書面意見參考格式.PDF
     附件3 保密意見及資料之可公開書面意見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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