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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臺財稅字第 08904514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相關法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8 條
旨:
有關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依法例外情形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
築改良物稅,故機關接管原省有國宅社區建築改良物,因移轉為國有,得
免徵房屋稅
全文內容:有關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房屋稅之徵免,前經本部六十八年十月三十
          日臺財稅第三七五八九號函釋,現行稅法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尚未
          辦妥出售手續及剩餘未配售者,自仍應依法核課房屋稅。按臺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未發布前,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僅有省
          有、縣市有,並無國有情形,故上揭本部函釋適用上尚無疑義。惟依國有
          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
          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貴署接
          管原省有國宅社區建築改良物,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綢整暫行條
          例第八條規定,應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準此,其符合上揭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者,得據以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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