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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訓(三)字第 1000079751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2012 教師申訴法規選輯(101 年 5 月版)第 418-419 頁
2017 教師申訴法規選輯(106 年 5 月版)第 558-5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
大學法 第 20 條
旨:
教育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教師評審委員會迴避疑義釋示案
」之說明

主    旨: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函請本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委員兼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迴避疑義釋示案,請查
          照並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依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0  年 5  月 5  日海科大人字第 10000
              04824 號函辦理。
          二、該校來文請釋疑事項,摘述如下:
          (一)校教評會委員兼具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身分,於審議教師懲處案件
                時應否迴避?
          (二)校教評會委員如兼具性平會委員身分,就法理上應否迴避?是否屬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行迴避?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
                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則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
                教評會重行審議?
          三、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性平會委員兼教評會委員,在教評會中應否迴避,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諒達)所定「教育
                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第
                10  項業已函釋在案,請據以辦理。
          (二)倘當事人認有具體事實,致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委員職務執行有
                偏頗之虞,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迴避時,其偏頗與否之
                認定,應由學校之相關委員會本權責予以審定。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
                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教
                評會重行審議乙節,請學校應依大學法第 20 條授權自訂之教評會
                運作規定辦理。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各國立暨私立(不
          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    本: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法規委員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訓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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