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第 252 期 34610-34611 頁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教 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規定之法規如後表,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 表:┌────────────────────┬─────────┐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三條 │ ├────────────────────┼─────────┤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 │ ├────────────────────┼─────────┤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第三條 │ │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 ├────────────────────┼─────────┤ │國民教育法 │九條第四項 │ ├────────────────────┼─────────┤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第十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