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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 1110038844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0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教育部公告審理 112  年「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民運
動相關活動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主    旨:公告審理 112  年「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全民運動相關
          活動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依    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輔導「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周延規劃全民運動推展事
              項,符合教育部體育署年度施政重點,提升活動辦理品質,增進計畫
              審核效率,擴增規律運動人口,研擬 112  年申辦規範如後述。
          二、申辦對象:
          (一)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即國際總會非屬國際單項運動總
                會聯合會(GAISF) 之會員。
          (二)全國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民俗體育團體,其章程列有體育運動
                事項者。
          三、申辦期間(分 2  期審辦,請於規定時間內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一)第 1  期:申請辦理 112  年 3  月以後活動,請於 112  年 1
                月 31 日前送件,預計 112  年 2  月審查核定。
          (二)第 2  期:申請辦理 112  年 9  月以後至 113  年 3  月以前活
                動,請於 112  年 7  月 31 日前送件,預計 112  年 8  月審查
                核定。
          四、補助重點:
          (一)配合 9  月 9  日「國民體育日」,辦理強化民眾運動意識並養成
                規律運動習慣之活動,以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實現「運動久久,健
                康久久」的願景,活動時間於 9  月 1  日至 30 日間,活動應含
                「國民體育日」、「全民及多元族群參與」及「運動體驗」等概念
                。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慶,運用體育運動結合國慶日辦理多元活動,以增
                進活力與健康方式,提升國慶日慶祝氛圍,並達到民眾運動興趣培
                養,及促進規律運動人口之提升,活動時間於 10 月 1  日至 10
                日間,活動應含「全民運動慶國慶」概念。
          (三)符合「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有助於提升國民體能及擴增規律運
                動人口政策之「全國性」、「跨縣市」、「具區域傳統文化特色」
                及「跨域加值創新」活動計畫,且參與族群含「婦女」、「銀髮族
                」、「移工」及「新住民」等。
          (四)配合山林開放政策,活動內容有助於增進國民登山知能、推廣登山
                安全教育,進一步鼓勵民眾走入山林,提升大眾登山素養,培養國
                民進山、淨山及敬山之登山態度。
          (五)提倡運動平權價值,活動內容為女性專屬運動,有助於提升女性運
                動人口,進一步宣導運動平權概念。
          (六)為利資源有效分配,並使更多民眾受惠,辦理活動單一協會單一次
                審查至多補助 2  場次為限,惟配合國民體育日、國慶活動、山林
                開放及運動平權政策,且參與人數眾多者,不受前揭補助 2  場次
                之限制。
          (七)因預算有限,屬旅遊性質、出國比賽、講習會或國際交流為主之活
                動以不予補助為原則。活動參與以學校學生為主體達 6  成以上之
                活動或競賽及校際競賽活動,除升學指定盃賽外不予補助。
          五、檢具文件:
          (一)檢核表(附件)。
          (二)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含活動詳細規劃、保險保障範圍及額度、活
                動宣傳方式、預期效益(應含歷年參與人數)、經費概算(各項目
                單價數量),保險規劃應符合「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額度應達每一個人身體傷
                亡新臺幣 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每
                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三)組織章程影本、效期內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申
                請協會(團體)廉潔告知書。
          六、其他:
          (一)教育部體育署得視年度施政要項及預算規模,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
          (二)各項檢具文件如未能於各期送件截止日前繳交齊全,將不予納入審
                查並不再另行通知。
          (三)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年度預算額度上限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四)活動規模未達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補助比率,將依比率扣減補助經
                費。
          (五)年度核定補助活動,其預算規模如有調整,以調整 1  次為限並應
                事前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惟教育部體育署將參酌活動預期效益及
                各項因素等予以審核。
相關圖表: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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