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3 期 55187-55189 頁
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公告審理 106 年「非具國 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活動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主 旨:公告審理 106 年「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活動 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依 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輔導「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周延規劃全民運動推展事項, 符合本部體育署年度施政重點,提升活動辦理品質,增進計畫審核效 率,擴增規律運動人口,研擬 106 年申辦規範如後述。 二、申辦對象: (一)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即國際總會非屬國際單項運 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之會員。 (二)全國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民俗體育團體,其章程列有體育運動 事項者。 三、申辦期間(分 2 期審辦,請於規定時間內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一)第 1 期:申請辦理 106 年 3 月以後活動,請於 106 年 1 月 25 日前送件,預計 106 年 2 月審查核定。 (二)第 2 期:申請辦理 106 年 9 月以後至 107 年 3 月以前活 動,請於 106 年 7 月 25 日前送件,預計 106 年 8 月審查 核定。 四、補助重點: (一)配合 9 月 9 日「國民體育日」,辦理強化民眾運動意識並養成 規律運動習慣之活動,以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實現「運動久久,健 康久久」的願景,活動時間於 9 月 1 日至 30 日間,活動應含 「國民體育日」、「全民及多元族群參與」及「運動體驗」等概念 。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慶,運用體育運動結合國慶日辦理多元活動,以增 進活力與健康方式,提升國慶日慶祝氛圍,並達到民眾運動興趣培 養,及促進規律運動人口之提升活動時間於 10 月 2 日至 15 日 間,活動應含「全民運動慶國慶」概念。 (三)符合「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有助於提升國民體能及擴增規律運 動人口政策之「全國性」、「跨縣市」、「具區域傳統文化特色」 及「跨域加值創新」活動計畫,且參與族群含「婦女」、「銀髮」 、「移工」及「新住民」等。 (四)為利資源有效分配,並使更多民眾受惠,競賽性活動單一協會單一 年度至多補助兩場次為限,惟配合國民體育日及國慶活動,且參與 人數眾多者,不受前揭補助兩場次之限制,惟本署將視計畫內容及 主題契合度等遴選。 (五)因預算有限,屬旅遊性質、出國比賽或國際交流為主之活動不予補 助。活動參與以學校學生為主體達 6 成以上之活動或競賽及校際 競賽活動,除升學指定盃賽外不予補助。 五、檢具文件: (一)檢核表(附件)。 (二)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含活動詳細規劃、保險保障範圍及額度、活 動宣傳方式、預期效益(應含歷年參與人數)、經費概算(各項目 單價數量),保險規劃應符合本署「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 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如壽險 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其投保額度應達新臺 幣 300 萬元以上,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三)組織章程影本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四)本部體育署得視年度施政要項及預算規模,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 (五)各項檢具文件如未能於各期送件截止日前繳交齊全,將不予納入審 查並不再另行通知。 (六)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年度預算額度上限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六、其他: (一)活動規模未達本署核定之補助比率,將依比率扣減補助經費。 (二)年度核定補助活動,其預算規模如有調整,以調整一次為限並報本 部體育署核備,惟本部體育署將參酌活動預期效益及各項因素等予 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