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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 1050038994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3 期 55187-551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公告審理 106  年「非具國
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活動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主    旨:公告審理 106  年「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活動
          計畫申請補助經費案。
依  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為輔導「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團體」周延規劃全民運動推展事項,
              符合本部體育署年度施政重點,提升活動辦理品質,增進計畫審核效
              率,擴增規律運動人口,研擬 106  年申辦規範如後述。
          二、申辦對象:
          (一)非具國際窗口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即國際總會非屬國際單項運
                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之會員。
          (二)全國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民俗體育團體,其章程列有體育運動
                事項者。
          三、申辦期間(分 2  期審辦,請於規定時間內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一)第 1  期:申請辦理 106  年 3  月以後活動,請於 106  年 1  
                月 25 日前送件,預計 106  年 2  月審查核定。
          (二)第 2  期:申請辦理 106  年 9  月以後至 107  年 3  月以前活
                動,請於 106  年 7  月 25 日前送件,預計 106  年 8  月審查
                核定。
          四、補助重點:
          (一)配合 9  月 9  日「國民體育日」,辦理強化民眾運動意識並養成
                規律運動習慣之活動,以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實現「運動久久,健
                康久久」的願景,活動時間於 9  月 1  日至 30 日間,活動應含
                「國民體育日」、「全民及多元族群參與」及「運動體驗」等概念
                。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慶,運用體育運動結合國慶日辦理多元活動,以增
                進活力與健康方式,提升國慶日慶祝氛圍,並達到民眾運動興趣培
                養,及促進規律運動人口之提升活動時間於 10 月 2  日至 15 日
                間,活動應含「全民運動慶國慶」概念。
          (三)符合「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有助於提升國民體能及擴增規律運
                動人口政策之「全國性」、「跨縣市」、「具區域傳統文化特色」
                及「跨域加值創新」活動計畫,且參與族群含「婦女」、「銀髮」
                、「移工」及「新住民」等。
          (四)為利資源有效分配,並使更多民眾受惠,競賽性活動單一協會單一
                年度至多補助兩場次為限,惟配合國民體育日及國慶活動,且參與
                人數眾多者,不受前揭補助兩場次之限制,惟本署將視計畫內容及
                主題契合度等遴選。
          (五)因預算有限,屬旅遊性質、出國比賽或國際交流為主之活動不予補
                助。活動參與以學校學生為主體達 6  成以上之活動或競賽及校際
                競賽活動,除升學指定盃賽外不予補助。
          五、檢具文件:
          (一)檢核表(附件)。
          (二)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含活動詳細規劃、保險保障範圍及額度、活
                動宣傳方式、預期效益(應含歷年參與人數)、經費概算(各項目
                單價數量),保險規劃應符合本署「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
                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活動性質及需求投保適當險種,如壽險
                之團體傷害保險或產險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其投保額度應達新臺
                幣 300  萬元以上,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三)組織章程影本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四)本部體育署得視年度施政要項及預算規模,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
          (五)各項檢具文件如未能於各期送件截止日前繳交齊全,將不予納入審
                查並不再另行通知。
          (六)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年度預算額度上限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六、其他:
          (一)活動規模未達本署核定之補助比率,將依比率扣減補助經費。
          (二)年度核定補助活動,其預算規模如有調整,以調整一次為限並報本
                部體育署核備,惟本部體育署將參酌活動預期效益及各項因素等予
                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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