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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 1020100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2 年第 23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效力
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主    旨: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
          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復  貴局 102  年 10 月 4  日桃教人字第 1020061831 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
              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第 3
              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
              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
              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
              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
              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申請復職。(第 4  項)前
              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
          三、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師法…
              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
              定辦理。」
          四、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
          五、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
              命令,其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正    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國教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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