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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048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2 年第 9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57 條
旨:
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有關年
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又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任同一園
(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休假年資、考核及年終工作獎金
          一案,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2  年 1  月 7  日府教特字第 1025000030 號函。
          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16 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
              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
              次。三、有曠職之紀錄。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
              職。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
              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
              之事實。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爰有
              關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本辦法已有規範。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
              及 19 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權責,復依本辦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是以,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
              事項,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
              訂定補充規定;另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三、有關年終獎金乙節,依本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契約進用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規定辦理。」爰 101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請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3  款相關規定辦理。另
              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任教保員,其代理教師任職期
              間得否合併計算年終獎金,本部業於 101 年 11 月 1 日臺國(三)
              字第 1010170201 號函釋並轉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在案,請依該函示辦理。
          四、又有關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休假年資乙節,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本辦法薪資
              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復依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第 57 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考量勞動基準法所規
              定之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是以,從寬認定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本
              辦法相關規定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
              併計休假年資,惟其特別休假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
          )、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學前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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