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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國(三)字第 1010091957C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00 期 1878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
旨:
教育部令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6、9、12 條所稱「高人
口密度行政區」、「行政區」及「可供都市發展用地」

全文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
          項所稱「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
          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
          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其「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
          三項所劃分之區,其「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之用地,並以
          都市計畫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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