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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民字第 09500852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停車場法 第 12、13、14、15 條
旨: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
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主    旨: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
          所執行』。」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15 日交路字第 0950033551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
              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
              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另依停車
              場法第 12 條至第 15 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設置、規劃、管理及停
              車費之收取,係屬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
              權責。是以臺南縣政府將原屬其職權範圍之事項,以自治條例交由鄉
              (鎮、市)公所執行,係屬「委辦」之情形,於法尚無牴觸。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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