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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臺人(二)字第 1010076271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
2017 教師申訴法規選輯(106 年 5 月版)第 5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送達效力發生時點規定,教師法第 14-1 條第
2 項暫時繼續聘任教師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
、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
止
主    旨:有關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暫時繼續聘任教師,其
          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
          不續聘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
          ,至其薪津則按其所支標準繼續發給,請  查照。
說    明:查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
          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
          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爰有關
          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暫時繼續聘任教師,其暫時繼
          續聘任之聘期規定如主旨,本部 88 年 9  月 2  日台(88)人(二)字
          第 88099674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
          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    本:本部申評會、人事處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教育部民國 88 年 9  月 2  日台(88)人(二)字第
  88099674  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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