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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訓字第 09700164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100年2月版)第 9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民法 第 1148 條
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
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
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全文內容:一、有關○○○君已死亡,是否仍須追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依法務
              部 96 年 05 月 09 日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函說明二,按行政程
              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
              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送達為
              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處分送達前即已死亡者
              ,因行政法關係之一方當事人已不存在,該行政處分即失所附麗而無
              從成立,自不生送達之問題。反之……;此際,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
              在此限」。該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課處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
              相對人本身者外,應由原處分相對人之繼承人繼受義務。
          二、查專屬性義務係基於個人本身之性質所產生之義務,非得由他人代為
              履行。本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
              之一般財產,故如債務人事後因故(契約解除、撤銷行政處分等)無
              保留該財產利益之法律上地位,仍得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
              繼承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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