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25 期 15822-15824 頁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 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 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 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 培訓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 為提高青少年職前準備與就業適應能力,針對青少年的特質屬性, 結合政府就業與訓練資源,提供全方位的職涯規劃與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十八歲至二十四歲高中職程度有工作意願之失業 或待業青少年 (以下簡稱學員) 。 三、本要點之學員補助條件或標準如下: (一) 學員參加通識課程及技能訓練所需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二) 學員體驗見習期間所需訓練費用,每名學員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 萬元正,未滿一個月者依比例計算之。 四、本要點之申請單位辦理訓練業務所需費用應以活動費、人事費、行政 管理及相關業務費為限,不包括電腦資訊等行政辦公所需設備 (施) 及出國費用等。 五、職訓中心應於每年公告補助對象、項目、金額、申請期限等作業規範 事項,並於網際網路公開。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設立證書影本。 (三) 訓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訓練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機構業務概況及發展報告。 (二) 曾辦理青少年人才培訓業務成果報告。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申請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 (五) 其他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 (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 及備註 ( 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 等項。 七、職訓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作業程序及審查,應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成立審查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作業。審查會議如有需 要,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 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二) 計畫申請案依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是否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 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三) 申請補助案之審查重點如下: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計畫服務對象是否與目標需求相符。 3.申請單位之計畫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等品質。 4.計畫預期績效是否有助於提昇青少年職前準備及就業適應能力。 5.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是否符合規定。 6.應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7.有否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8.前一年度有否尚未核銷案件。 9.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是否健全且正常運作。 八、申請補助案之經費請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 學員依據職訓中心核定受訓項目及補助額度,向申請單位申請訓練 ,經同意後,由申請單位彙集學員申領補助款之領據及出勤考核紀 錄等相關資料,統一領用。 (二)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為其訓練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職訓中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三) 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款,如僅為其訓練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 領據列報,但原始憑證則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單位、職訓中 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 細表或支出分攤表、相關照片及其他依規定應交付之文件,併同計 畫書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認定確依訓練計畫執行後,予以核 銷。 (五)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結餘款、利 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 九、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查訪 稽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 例繳回補助款項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 十、申請單位領用學員之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申請時應切結依上 開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應將已撥付補助款繳回。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職訓字第 097150147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