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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企字第 09400113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83 期 10733-10763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16 期 37-4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訂定 94 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全文內容:訂定「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    件: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壹、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
              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 (金融服務業、
              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
              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 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2  年、93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
              訓練體制健全、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在此規模
              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申請條件          │實收資本│前一年營│經常雇用│限制│
                │        \        │額 (新台│業額 (新│員工人數│條件│
                │  資格、產業、規模│幣)     │台幣)   │        │    │
                ├─┬─┬─────┼────┼────┼────┼──┤
                │優│製│大型      │8000  萬│  /    │200 人 (│92、│
                │質│造│          │ (含) 以│        │含) 以上│93  │
                │型│業│          │上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  │  │ 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92、│
                │  │  │          │以下    │        │人      │93  │
                │  │  │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服│大型      │  /    │1 億 (含│50人 (含│92、│
                │  │務│          │        │) 以上  │) 以上  │93  │
                │  │業│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  │  │中小型    │  /    │1 億以下│未滿 50 │92、│
                │  │  │          │        │        │人      │93  │
                │  │  │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培│製│中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  │
                │育│造│          │以下    │        │人      │    │
                │型│業│          │        │        │        │    │
                │  ├─┼─────┼────┼────┼────┼──┤
                │  │服│大型      │        │1 億 (含│50人 (含│/  │
                │  │務│          │        │) 以上  │) 以上  │    │
                │  │業├─────┼────┼────┼────┼──┤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未滿 50 │/  │
                │  │  │          │        │        │人      │    │
                └─┴─┴─────┴────┴────┴────┴──┘
              *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 94 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本局核定
                      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應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至 94 年 6  月 20 日止受理申
                      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
                      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
                      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
                      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二) 除進行書面審查外,本局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員
                      提案口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制與
                      環境、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
                四、審核標準:
                 (一) 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
                      所需經費之 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70 萬元
                      ;如依本局規定實施職業訓練護照,經審定優先補助。
                 (二) 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 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 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 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 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 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 塑造學習型組織
                      2.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 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 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 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 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 94 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
                      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
                      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
                    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
                    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
                    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
                    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依 94 年 1  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
                    一員工最高補助 1  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 50 人 (含)
                    以上,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50 %:
                    (1) 92  年、93  年或 94 年設立者。
                    (2) 93  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 92 年成長者。
                    (3) 93  年營業收入較 92 年或 91 年成長者。
                    (4)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93  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 92 
                        年或 91 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
                        績效者) 。
                    (5)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93  年、92  年及 
                        91  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2.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30 %。
          參、補助項目:
           (一) 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內訓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
                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 800  元,外聘講師每小時 
                  1600  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 600
                  元為上限。
           (二) 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肆、申請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 (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二) 。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
                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93)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
                料,如附表三)
           (四) 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91年 1  月、92年 1  月、93年 1
                  月及 94 年 1  月) 之影本。
                2.近三年 (93年、92年或 91 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伍、費用請領:
              企業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 (期中:8 月以前
              課程,結訓後於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期末:9 月 1
              日以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 11 月 25 日止辦理) ,
              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
                  表四) 。
                3.經費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五) 。
                4.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六) 。
                5.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七) 。
                6.黏貼憑證用紙 (如附表八)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
                  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九
                  ) 。
           (二) 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
                2.訓練紀錄表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 10 日前
                  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 學員缺課
                  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後
                  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一) 。
                4.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
                  表十二) 。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
              本局核備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
                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
              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
              業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 (含) 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
                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 94 年起,不得連續 3  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
              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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