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83 期 10733-10763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夏字第 16 期 37-43 頁
訂定 94 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全文內容:訂定「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 件:94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壹、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 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 (金融服務業、 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 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 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2 年、93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 訓練體制健全、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在此規模 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申請條件 │實收資本│前一年營│經常雇用│限制│ │ \ │額 (新台│業額 (新│員工人數│條件│ │ 資格、產業、規模│幣) │台幣) │ │ │ ├─┬─┬─────┼────┼────┼────┼──┤ │優│製│大型 │8000 萬│ / │200 人 (│92、│ │質│造│ │ (含) 以│ │含) 以上│93 │ │型│業│ │上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 │ │ 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92、│ │ │ │ │以下 │ │人 │93 │ │ │ │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服│大型 │ / │1 億 (含│50人 (含│92、│ │ │務│ │ │) 以上 │) 以上 │93 │ │ │業│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 ├─────┼────┼────┼────┼──┤ │ │ │中小型 │ / │1 億以下│未滿 50 │92、│ │ │ │ │ │ │人 │93 │ │ │ │ │ │ │ │年連│ │ │ │ │ │ │ │續二│ │ │ │ │ │ │ │年員│ │ │ │ │ │ │ │工人│ │ │ │ │ │ │ │數成│ │ │ │ │ │ │ │長或│ │ │ │ │ │ │ │營業│ │ │ │ │ │ │ │額成│ │ │ │ │ │ │ │長 │ ├─┼─┼─────┼────┼────┼────┼──┤ │培│製│中小型 │8000 萬│ / │未滿 200│/ │ │育│造│ │以下 │ │人 │ │ │型│業│ │ │ │ │ │ │ ├─┼─────┼────┼────┼────┼──┤ │ │服│大型 │ │1 億 (含│50人 (含│/ │ │ │務│ │ │) 以上 │) 以上 │ │ │ │業├─────┼────┼────┼────┼──┤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未滿 50 │/ │ │ │ │ │ │ │人 │ │ └─┴─┴─────┴────┴────┴────┴──┘ *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 94 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本局核定 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應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至 94 年 6 月 20 日止受理申 請,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 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 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 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二) 除進行書面審查外,本局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員 提案口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制與 環境、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 四、審核標準: (一) 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 所需經費之 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70 萬元 ;如依本局規定實施職業訓練護照,經審定優先補助。 (二) 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 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 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 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 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 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 塑造學習型組織 2.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 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 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 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 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 練,每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 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 94 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 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 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 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 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 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 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依 94 年 1 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 一員工最高補助 1 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 50 人 (含) 以上,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50 %: (1) 92 年、93 年或 94 年設立者。 (2) 93 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 92 年成長者。 (3) 93 年營業收入較 92 年或 91 年成長者。 (4)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93 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 92 年或 91 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 績效者) 。 (5)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93 年、92 年及 91 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2.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30 %。 參、補助項目: (一) 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內訓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 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 800 元,外聘講師每小時 1600 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以最高 600 元為上限。 (二) 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肆、申請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 (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二) 。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 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93)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 料,如附表三) (四) 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91年 1 月、92年 1 月、93年 1 月及 94 年 1 月) 之影本。 2.近三年 (93年、92年或 91 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伍、費用請領: 企業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 (期中:8 月以前 課程,結訓後於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期末:9 月 1 日以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二週內至 11 月 25 日止辦理) , 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 表四) 。 3.經費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五) 。 4.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六) 。 5.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七) 。 6.黏貼憑證用紙 (如附表八)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 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九 ) 。 (二) 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 2.訓練紀錄表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 10 日前 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 學員缺課 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後 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一) 。 4.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 表十二) 。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 本局核備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 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 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 業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 (含) 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 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 94 年起,不得連續 3 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 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