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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署授食字第 09913018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25 期 16952-169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0 條
旨:
從事「鮮乳、乳粉、乳油、乳酪、保久乳、發酵乳、液態乳」等之製造、
加工、調配之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
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鮮乳、保久乳及調味乳:自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乳粉、發酵乳及煉乳: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三)乳油、乳酪、再製乾酪及其他液態乳: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一
                日實施。
          (四)其他乳製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乳品加工食品業: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乳品加工廠製造業者。
          (二)乳品加工廠:指以生乳或乳製品為原料,進行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等之生產工廠。
          (三)生乳:直接由乳牛、乳羊擠出,未經處理之生乳汁。
          (四)鮮乳:以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五)保久乳:以生乳或鮮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
                用之乳汁;或以瓶(罐)裝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
                之乳汁。
          (六)乳粉,包括以下三項:
                1.全脂乳粉:以生乳除去水分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2.脫脂乳粉:以生乳除去脂肪及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3.調製乳粉:以生乳、鮮乳、乳粉或乳清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
                  營養與風味或各種之必要其他添加物,予以調和製成之粉末狀產
                  品。
          (七)調味乳:以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製
                成之調味乳。
          (八)發酵乳:以生乳、鮮乳或其他乳製品為主原料,經乳酸菌、酵母菌
                或其他對人體健康無害之菌種發酵而成之製品。
          (九)煉乳:以乳或乳製品為原料,經脫除部分水份、加糖、濃縮製成之
                產品。
          (十)乳油:以生乳或鮮乳加工或由乳酪還原加工製成之半固狀油脂。
          (十一)乳酪:以乳油加工製成之半固狀產品。
          (十二)再製乾酪:由一種或多種天然乾酪加工製成之半固狀產品。
          (十三)其他液態乳:以生乳、鮮乳、保久乳或乳粉還原液態乳為主要原
                  料,加工調配製成之液態乳。
          五、其他非屬乳品加工廠之乳品業,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102  年 8  月 5  日部授食字第 102
  1350004 號公告,修正依據。
2.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103  年 8  月 8  日部授食字第 103
  1302144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授權依據。
3.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111  年 9  月 13 日衛授食字第 111
  1301829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2.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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