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3 卷 20 號 28 頁
廢止衛署疾管字第○九○○○七三九八六號等
主 旨:自即日起,廢止本署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衛署疾管字第○九○○○七三九八 六號、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署授疾字第○九二○○○一三九九號及九十三 年三月九日署授疾字第○九三○○○○二○七號等三號公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 明:一、按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條規定,已將「漢他病毒出血熱」及「漢他病毒肺症候群」列 為第二類傳染病,名稱合併修正為「漢他病毒症候群」,並明定「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為第一類傳染病在案。 二、另,本署業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以署授疾字第○九三○○○○五一一號令訂定發布「屍體解剖喪葬費 用補助標準」在案。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0 年 12 月 3 日衛署疾管字第 0 900073986 號公告,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2 年 8 月 19 日署授疾字第 092 0001399 號公告,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耆民國 93 年 3 月 9 日署授疾字第 093 0000207 號公告,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