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200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 總處培字第 103002513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機關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規定等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自行給付未納入契約金額,則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主    旨:有關貴部建議如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
          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部 103  年 1  月 2  日經人字第 10203688500  號書函及 103
              年 1  月 20 日召開之「103 年度第 1  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
              報提案整合協調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1  月 13 日工程字第 103
              00008100  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
              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
              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是以,機
              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
              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經濟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人事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