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2 期
自公告日起至 110.12.31 止,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酒精汽油生質 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等規定,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查核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及「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 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 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 基金會查核下列事項: (一)查核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者安全儲油及其相關資料。 (二)查核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實際營業及相關 資料。 (三)查核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其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情形。 (四)查核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輸入或銷售溶劑油或潤滑油之貨品流向。 (五)查核汽油、柴油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油源流向。 (六)查核生質燃料及再生油品業者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 (七)查核生質燃料業者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委託事項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