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35 期 9058 頁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 理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業務、裝置業務及財務會計之查核,與天然氣生產 、進口事業財務會計、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及供應穩定之查核
主 旨:公告本部「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 究院辦理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業務、裝置業務及財務會計之查核,與 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財務會計、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及供應穩 定之查核。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