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 期 36-37 頁
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等 10 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 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裝置容量不及 500 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 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 107 年 1 月 3 日經能字第 1060460673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經能字第 106046067 30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經能字第 108046062 20 號公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