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134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 10604606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 期 7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
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
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
法」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
          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
              東縣及澎湖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
              量不及 500  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
              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 106  年 1  月 17 日經能字第 1060380045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6  年 6  月 17 日經能字第 106038004
  50  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經能字第 107046075
  50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