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99 期 26247-26248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 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人民申請案件有調查需要或特殊情形未能於期 間內終結者,得延長之;如遇不可歸責之事由阻礙,則停止處理期間進行
主 旨:公告「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並 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有調查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 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經授能字第 1120203 152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