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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 10604602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99 期 26247-262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
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人民申請案件有調查需要或特殊情形未能於期
間內終結者,得延長之;如遇不可歸責之事由阻礙,則停止處理期間進行

主    旨:公告「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經濟部受理人民依天然氣事業法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並
              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有調查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
              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註: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經授能字第 1120203
  1520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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