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37 期 11007-11008 頁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 19-1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6.03.01 起,委託財團法 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辦理「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之相關檢查業 務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辦理「非生產性質行業」能 源用戶之能源查核制度建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訂定、一定名額之 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之自置或委託及使用能源資料申報等檢查業務, 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一、「能源管理法」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辦理 「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之下列檢查業務: (一)「能源管理法」第 9 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 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之檢查業務。 (二)「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 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2 條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之檢查業務。 (三)「能源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之檢查業務。 二、本部委託對象或事宜若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