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7 期 1809-1810 頁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 委辦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 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不及 100 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3 年 12 月 30 日經能字第 1030460689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經能字第 103046068 9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經能字第 105046031 7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