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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 10404606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7 期 1809-18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
委辦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
          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不及 100  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3  年 12 月 30 日經能字第 1030460689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經能字第 103046068
  9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經能字第 105046031
  7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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