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 期 234-235 頁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 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 辦法」裝置容量不及 50 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 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 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3 年 6 月 27 日經能字第 1030460311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經能字第 103046031 10 號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經能字第 104046065 1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