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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 10304606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 期 234-2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
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依    據: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於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
              辦法」裝置容量不及 50 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
              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
              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前二點裝置容量之計算,應注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本部 103  年 6  月 27 日經能字第 10304603110  號公告,自本公
              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經能字第 103046031
  10  號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5  年 1  月 8  日經能字第 104046065
  10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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