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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 09604605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24 期 3559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
          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註: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經能字第 0970460226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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