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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礦字第 09202703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礦務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旨: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受理之土石採取申請案,於核
土石採取許可證時,免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收取環境維護費等相關費用
主    旨:關於「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受理之土石採取申請案,請照說明辦理。
說    明:凡於本(92)年 2  月 8  日前受理之旨揭申請案,因「土石採取法」已
          公布施行,請依該法完成後續審核作業,惟按其第 48 條及第 49 條應繳
          交之環境維護費、審查費及勘查費,原「土石採取規則」並無規定,係屬
          人民新增之負擔,基於人民信賴之保護,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免依
          「土石採取法」上開規定收取環境維護費等相關費用,以符合「行政程序
          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之規定。
正    本: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
          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經濟部礦務局
副    本: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省磚瓦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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