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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礦字第 09200064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礦務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土石採取法對於罰則既已有明確規範,似無於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草案另立
規定之必要
主    旨:關於高雄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檢送「高雄縣土石採
          取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核定案,惠請併案辦理。
說    明:一、依據高雄縣政府 92 年 4  月 7  日府水管字第 0920060293 函辦理
              。
          二、「高雄縣土石採取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之罰則為第二十三條至第
              二十八條,惟均係引用土石採取法之罰則規定,土石採取法既已有明
              確規範,似無於該自治條例草案另立規定之必要,建請高雄縣政府參
              考本部 92 年 4  月 3  日經授務字第 0922018780 號函之意見,酌
              作自治條例草案標題及內容之調整。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高雄縣政府、經濟部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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