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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 09504606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12 期 18-24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23 期 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30 條
旨:
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格式
主    旨: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格式。
依    據: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 5  條第 7  項訂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格式」包含申請書、
              填表說明書、申請人清冊表、相關權利人清冊表。
          二、「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格式」得於經濟部水利署網
              站\水利櫥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業務網站」中下載(網址:
              http://welfare.wra.gov.tw/publicize/2-1.htm ),或向經濟部水
              利署與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

附    件: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填表說明
          一、本申請書應由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限制使用之土地,並於申請受限
              補償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向當地鄉(鎮、市、區)
              公所提出土地受限補償申請。
              如申請土地受限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如申請人超過 1  名時,於「土地所有權人」一欄中填寫「○○○等
              ○人」(例:王大明等 7  人)。其他共有人資料請填寫至申請人清
              冊,並簽名蓋章(如附件 1,1 份 5  人),並於備註欄註明張數,
              與申請書裝訂。
              如申請人超過 5  人時,得於全體申請人中選定 1-5  人為代表人,
              並由全體申請人親自簽名蓋章書立「共同申請代表人選定書」(如附
              件 2),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由該代表人協助鄉鎮市公所聯繫其他
              共有人或他項權利人。
              申請人如委任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代理人,代其提出土地受限補償
              之申請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之委任書(如附件 3)。
              申請人提出土地受限補償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最近 1  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
                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四)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查明處理者,免附。
          二、本申請書之填寫,應依據下列方式為之:
          (一)「公告土地現值」以提出申請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備註:發放土地受限補償金之計算,以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
                    行政契約締結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依據水質水量保
                    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二)「土地面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且以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
                範圍內面積計之。
          (三)黑色粗線體框有「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兩種選項,由承辦
                人請就該申請補償土地性質擇一勾選。
              備註:可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查詢是否位於都市計畫所公告之土地。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依實填寫。
          (五)受限土地係為「都市土地」時,就申請書上所載自來水法第 11 條
                第 1  項第 6  款至第 8  款的項目,依受限的事實,勾選受限之
                項目。(可複選)
          (六)受限土地係為「非都市土地」時,勾選該土地於土地登記謄本上所
                記載使用地類別種類。(不可複選)
          (七)「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依申請受限補償土地之類型而有所不同,
                說明如下:
                1.屬於非都市土地者,因自來水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6  款至 8
                  款而受限制或禁止使用者,其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詳如下面之附
                  表:
                  附表  水質水量保護區非都市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表
                  ┌────────┬─┬─┬─┬─┬─┬─┐
                  │使用地類別      │甲│乙│丙│農│養│特│
                  │                │種│種│種│牧│殖│定│
                  │                │建│建│建│用│用│目│
                  │                │築│築│築│地│地│的│
                  │                │用│用│用│  │  │事│
                  │                │地│地│地│  │  │業│
                  │                │  │  │  │  │  │用│
                  │                │  │  │  │  │  │地│
                  ├────────┼─┴─┴─┴─┴─┼─┤
                  │土地受限補償係數│        4%        │2%│
                  └────────┴─────────┴─┘
                  註:使用地類別係數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
                      18  種用地編定類別分類,除附表所述 6  種用地外,餘
                      12  種使用地類別土地受限補償係數為 0。
                2.屬於都市土地者,因自來水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6  款至 8
                  款而受限制或禁止使用者,依下列各款定其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
                  :
               (1)受一款之限制或禁止:2%
               (2)受二款之限制或禁止:4%
               (3)受三款之限制或禁止:6%
          (八)「相關權利人」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勾選擁有之權利
                項目。
                如填寫『相關權利人』超過 1  人時,其他權利人資料請填寫至相
                關權利人清冊(附件 4,1 份 5  人)表格中,並於備註欄註明張
                數,與申請書裝訂。
          (九)備註欄中應註明附件內容及附件張數或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鄉(鎮、市、區)公所於收受土地受限補償之申
              請後,應納入年度水源與回饋計畫,並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
              行政契約公告、查核、締結行政契約及發給補償金等事項。

相關圖表:_______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書.PDF
     附件1 申請人清冊表.PDF
     附件2 共同申請代表人選定書.PDF
     附件3 委任書.PDF
     附件4 相關權利人清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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