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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 經水綜字第 09114004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旨: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及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所
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其名稱或條文內容有機關名稱者,均應修正
為「經濟部水利署」
主    旨:本署成立前  貴單位主辦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名稱或條文內容有機
          關名稱者,請於文到一週內完成修正,請  查照。
說    明:一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及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
              會所發布之法規命令 (如河川管理辦法等) 及行政規則 (如經濟部水
              利處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 ,其名稱或條文內容列有「經濟部水
              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之機關名稱者,均應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請就  貴管主辦之
              上述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於文到一週內完成修正草案。
          二  有關法規命令部分,請本署主辦組室完成修正草案後,交由水利行政
              組依規定程序發布並副知綜合企劃組 (台北) 。
          三  有關本署行政規則部分,請主辦組室完成修正草案後簽會水利行政組
              ,奉  署長核定後下達,並副知水利行政組及綜告企劃組 (台北) 。
          四  至於有關本署附屬機關之行政規則部分,請各機關自行修正後下達,
              並副知本署水利行政組及綜合企劃組 (台北) 。
          五  前述行政規則如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政裁量權而訂頒之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登載政府公報發布。涉及本署法規,於核定後移由水利行政組統一辦
              理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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