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34 期 52869 頁
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經濟部水利署委由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辦理該縣轄內一般性海堤巡防工作及違法案件之取締,並自 105.12.08 生效
主 旨:公告本署委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辦理該縣轄內一般性海堤巡防工作及違法 案件之取締,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 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委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辦理海堤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規定之一般性海堤巡防工作及違法案件之取締:如有違法 案件,由縣府完成違法案件之取締紀錄後,再將取締紀錄及相關事證 資料函送本署第一河川局辦理後續處分事項。 二、海堤管理事宜悉依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及海堤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另為便民需求,於福建省連江縣轄內申請使用一般性海堤案件,得由 縣府代為收件後再轉送本署第一河川局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及准 駁程序,併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