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189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 111400008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度量衡法第 6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
告 111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檢
定業務

主    旨:公告 111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檢定業務。
依    據:一、度量衡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所在地: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 4  段 195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辦理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
              (光達式)、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
              率裝置、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及公務檢測用車輛排氣
              分析儀等 6  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業務,包括檢定申請案
              之申請、撤回、收費、檢定、發證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