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0 期 2774 頁
公告 108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應經檢定法定 度量衡器檢定業務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 108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應經檢定法定 度量衡器檢定業務。 依 據:一、度量衡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委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詳述如下: 一、委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 6-6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辦理電度表檢定業務,包括檢定申請案之受理、收費 、檢定、發證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