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 期 5004 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 103.01.01 起至 103.12.31 止,委託辦理國 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辦理範圍包括聲量、磁量、化學等 15 個領域 及時間與頻率領域
主 旨:公告本局自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業務。 依 據:一、度量衡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第 2 條規定,本件委託範 圍包括國家度量衡最高標準之研究實驗、建立、維持、保管、供應、 校正、推廣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者,為聲量、磁量、化學、長 度、電量、流量、濕度、真空、質量、力量、光量、壓力、溫度、微 波及振動等 15 個領域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者,為時間與頻率領域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