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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 10520000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2 期 3017-30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5.01.01  起至 105.12.31  
止,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105  年度橡膠輪胎
商品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105 年度橡膠輪胎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
          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100 臺北市寧波東街 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公告列為進口及國內出廠應施檢驗品目輪胎類商品
              (包含汽車用及機車用輪胎)之代施檢驗工作,其檢驗業務依據『應
              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取樣、樣品運送、檢驗、封存;
              查核外觀及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事項、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與
              執行書面審查作業及不合格商品註銷商品檢驗標識。」等工作。
          四、委託期限: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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