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2 期 3017-3018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5.01.01 起至 105.12.31 止,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105 年度橡膠輪胎 商品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105 年度橡膠輪胎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 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100 臺北市寧波東街 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公告列為進口及國內出廠應施檢驗品目輪胎類商品 (包含汽車用及機車用輪胎)之代施檢驗工作,其檢驗業務依據『應 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取樣、樣品運送、檢驗、封存; 查核外觀及檢驗標準規定之標示事項、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與 執行書面審查作業及不合格商品註銷商品檢驗標識。」等工作。 四、委託期限: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