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1 期 1671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 100.01.01 至 100.12.3 1 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商品驗證業務,驗證類別為電機類
法人台灣大○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商品驗 證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電機類,驗證項目計空氣調節機、電 子式安定器、螢光燈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及緊密型螢光燈管等 5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