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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030000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1 期 16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 100.01.01 至 100.12.3
1 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商品驗證業務,驗證類別為電機類、電子類及資訊類
          法人台灣電○檢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檢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電機類、電子類及資訊類,驗證項目計空氣
              調節機、安定器、影像監視器、影視音響產品、電源轉接器、自動資
              料處理系統用監視器、電源供應器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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