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40 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111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辦理機構及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 111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二、所在地:桃園市龜山區文明路 29 巷 8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範圍為電機類、電子類、資訊類及機械類等 4 類,驗證項目為空氣調節機、安定器、螢光燈管(泡)、照明燈具類 (LED 燈泡)、電冰箱、洗衣機、乾衣機、影像監視器、影視音響產 品、電源轉接器、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監視器、印表機及複印設備、 電源供應器及電動手工具等 14 項商品驗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 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 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