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22 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111 年度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機構甄選之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 111 年度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機構甄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及商品檢驗業務委 託辦法。 公告事項:一、有關旨揭公告之甄選目的、委託事項、委託期間、委託金額、參加甄 選資格、參加甄選應備文件、甄選方式等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 111 年度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驗證機構甄選須知」。 二、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 30 分 前將參加甄選應備文件一式 10 份,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局 ,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三、收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4 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收,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 111 年度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機構甄選」等字樣 。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 7 日內電洽本局第 三組第二科韓○樺(電話:02-23431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