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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930000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5 期 61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109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 6-6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範圍為電機類、電子類及資訊類等 3  類,驗證
              項目包括空氣調節機、安定器、螢光燈管(泡)、LED 燈泡、電冰箱
              、洗(乾)衣機、影視音響產品、印表機及複印設備等 8  項商品驗
              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之核(換)發、
              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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