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31 期 8286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 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108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 108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 。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二、所在地: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榮工南路 6-6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範圍為電機類,驗證項目包括空氣調節機、安定 器、螢光燈管(泡)、LED 燈泡、電冰箱、洗(乾)衣機等 6 項商 品驗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之核(換) 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