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6 期 5309-5310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5.01.01 至 105.12.31, 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電機類及電 子類等 3 類共 9 項商品驗證業務
主 旨:公告 105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二、所在地: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 37 路 2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電機類及電子類等 3 類,驗證 項目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電動手工具、 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洗衣機及乾衣機、影像監視器與影視音響產品 等 9 項商品驗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 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