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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530000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6 期 5309-53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5.01.01  至 105.12.31,
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電機類及電
子類等 3  類共 9  項商品驗證業務

主    旨:公告 105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二、所在地: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 37 路 2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電機類及電子類等 3  類,驗證
              項目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電動手工具、
              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洗衣機及乾衣機、影像監視器與影視音響產品
              等 9  項商品驗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
              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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