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70 期 16194 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公告自 104.02.12 起至 104 .12.31 止,委託辦理 104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項目
主 旨:公告 104 年度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二、所在地:407 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 37 路 27 號 三、執行業務項目: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電機類及電子類等 3 類,驗證 項目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電動手工具、 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洗衣機及乾衣機、影像監視器與影視音響產品 等 9 項商品驗證業務,包括商品驗證登錄案件之受理、審查、證書 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2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