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7 期 14000 頁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增加辦理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 磨機及電動手工具等商品驗證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2 年 4 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本局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增加 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增加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 驗證業務,增加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機械類,增加驗證項目計木材 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電動手工具等 3 項產品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