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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230505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7 期 1400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增加辦理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
磨機及電動手工具等商品驗證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2  年 4  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本局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增加
          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增加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
              驗證業務,增加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機械類,增加驗證項目計木材
              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電動手工具等 3  項產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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