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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13000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 期 27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驗證類別為機
械類,驗證項目計建築用防火門)之機構為國立成功大學及財團法人台灣
建築中心,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主  旨: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商
              品驗證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驗證項目計建築用防火
              門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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